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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假"是什么鬼?不只是"探亲假"换了一个马甲而已~

2016-09-05 曾立圻 律师 劳动合规实务



"孝老假"or"探亲假"?

曾立圻律师

2016年9月4日


上周,有新闻报道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但对于'孝老假'怎么休、假期薪水如何计算等没有规定。"一时引发舆论关注。


P律师想看看规划中具体是如何写的。但是很遗憾,截止本文推送之时,运用百度、谷歌、Bing等搜索杀器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检索之后,还没能找到这个规划的全文内容。仔细查了查新闻网站,最早应该是《新京报》2016年09月01日(星期四)A09版报道称:"为弘扬尊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规划还指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其老年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


有点儿整明白了,规划原文中应该说的是"探亲休假"(日后规划正式发文后可以再确认下),而新闻解读就成了"孝老假"。(上述内容是同一篇报道写的)


那么,虽然"'孝老假'怎么休、假期薪水如何计算等没有规定",但"探亲假"咱国家可是有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休假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假天数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休假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哇撒!看上去很美的样子啊!不过尔等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加班到"身体被掏空"的诸位却是无福消受。为什么,因为人家写的很清楚,"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才适用。虽然大部分省市也都出台了探亲假实施细则,但基本也没突破此范围。P律师本人之前就曾在上海代理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休探亲假的案子,法院也是以这个理由驳回其诉请的。在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了下,广东、浙江等地法院也都有类似判决,不支持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休探亲假的请求(参见:(2016)粤07民终900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2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2998号)


所以回到北京,这个"尊老、养老、助老"的鼓励探亲休假,最终是否又会演变成"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体制内单位)职工的特别政策了呢?


其实,国务假的探亲假规定实施30多年了,体制内单位的职工也不见得都享受到。一个是本身的条件要求(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另一个实际休假也需要结合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假期时间这么长,工资照发、还负担路费,只要单位稍微忙活一点,领导们都不愿意安排休假的——不是差那几个钱,而是差干活的人。所以,能不批就不批,能批的肯定也是不差钱又不差人(快说哪个单位,我们要去应聘)。还记的那个"最不忍拒绝的请假条"么?中铁某局集团下属某公司女职工的请假理由:"快忘了老公长啥样了,我想去看看",这得多长时间没见才能打动领导的心啊……



(此图来源于网络)


体制内单位尚且如此,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更甚了,连带薪年休假的安排都抠抠紧紧的,让他们再鼓励探亲休假("孝老假"),简直有点天方夜谭。所以,如果只是"鼓励",我们也就呵呵了。


但可别说,咱国家也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应当"二字从语义上是义务,而不只是"鼓励"倡导了。并且,在社会进入老龄化,老年人口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因早前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遗留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照顾问题越来越突出,今后的政策调整力度和速度都会增加。


据新闻报道并在政府官网查阅,今年7月《安徽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将"制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子女照顾失能父母带薪休假、经济支持等政策"。而今年5月刚刚修改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正式规定(第31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所以,"探亲假"也好、"孝老假"也行、"护理假"也罢,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大方向上,也不完全就不可能成为今后的主流。已经有人在宣传,对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要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这也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福利待遇了。但对企业而言(不论你什么性质),活生生的成本负担增加,这真的好么?


有专家建言,政府如果切实要鼓励休假,就应该拿出点样子来:上策是政府直接发放工资补贴(企业无负担才会愿意);中策是企业自己规定假期及待遇(职工才会感谢企业);下策是企业自己规定假期工资标准(减少企业负担)。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鼓励",否则又是一出"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戏,看上去热闹,参与的少。


我觉的专家说的对。


(点击"阅读原文",可参阅《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老师的专栏文章:《北京放"孝老假",如何体现"鼓励"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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